2014年10月12日 星期日

陳文茜:「正義之油」絕非最後的黑

我的陳文茜:「正義之油」絕非最後的黑心(陳文茜)
2014年10月11日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011/36139691/我的陳文茜:「正義之油」絕非最後的黑心(陳文茜)

我們如何淪落為黑心食品之國?答案一,當然是商人唯利是圖,沒有良心。

答案二,我們的罰則,尤其是罰金太少、輕到沒有嚇阻作用。

台灣自2011年5月首度爆發重大食品污染,許多加工食品添加了塑化劑或化學物品。那一年是「民國一百年」,也是台灣「黑心食品元年」。在那之後,行政立法第一度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對違法者可處以六百萬以下罰鍰,即使危及大眾健康也僅1000萬以下罰鍰,7年以下有期徒刑。

獲利是罰鍰數十倍

從「黑心食品元年」起,我們每隔一段時間即面臨食品安全的恐慌;黑心從未結束。自2013年至2014年10月共有大統混油事件、強冠餿水油事件,正義餿水油事件……。法律修訂後,沒有嚇阻黑心食品事件,政府也做不到其宣示的食品添加物追蹤系統。為什麼?

一個簡單的算術,以強冠或正義餿水油的獲利計算,帳面上一年即數億;1000萬以下罰鍰「輕罰」之下,當然有勇夫。政府本來沒有足夠追蹤能力,逮到機率可能只有千分之一,獲利卻是罰鍰的數十倍;這種輕罰之法等於變相告訴黑心業者:放手幹吧,台灣法律替你們開了綠燈。

以2014年2月5日公布、已接二連三出事後不得不再修正的《食管法》,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罰鍰,只是罰金由6-1500萬元,提高為6-5000萬元;刑責3年以下提高至5年以下。

依此法如果一個黑心食品的老闆,被逮到了;他可以依公司規模之龐大未過問採購細節,不負刑責,因為刑事以故意為前提。其次,罰鍰對象只限攙偽上游廠商並非可能知情採購的廠商,所以罰金連6萬都不用繳納,損失的商譽才是他考量的範圍。但我們政府的人手不足查證無力,即使已經由在野黨檢舉的「正義」,都需經過二周時間才揭發。

美國國稅局IRS對於逃稅,第一個抓漏能力世界一流,第二個是罰金為其「逃漏稅金額三至五倍」。如今新的《食管法》又來了,行政院2014年9月25日第三度再提修正草案,號稱「加重黑心廠商的刑責及罰金」「大幅」提高對攙偽及假冒產品的罰鍰額度,其上限仍然只是從5千萬元,提高至2億元。

我的疑問一:黑心食品業者追求利潤,其「黑心」已到了沒有上限,為什麼罰鍰額度需設「上限為2億元」,而非歷年不當獲利之三到五倍罰金?
我的疑問二:若是「明知」其採購可能為黑心商品卻仍販賣大眾的食品業者,只有退貨、道歉嗎?他們除了商譽信用破產外,不應負起連帶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嗎?民眾信賴的是他們的品牌,並非上游廠商例如「正義之油」。

不嚴懲食安仍無解

我的疑問之三,身為食安專家的郝龍斌市長早已在國民黨中常會要求立「證人檢舉高額獎金」條款;鼓勵知情而有良心的員工檢舉,才能有效杜絕不法。但目前一修再修的《食管法》,檢舉獎金永遠只有數十萬;那一個員工瘋了,冒自己失業、同仁圍剿、老闆可能找黑道滅口的風險,「勇敢地」為幾十萬站出來?

台灣人可能必須承認,市面上一定還有許多未知的黑心油、工業涼粉、砷乾貨尚未被發現。每天仍依三餐,進入眾人的肚子裡。沒有成比例的、有效的嚇阻的重罰,請不要告訴我,「政府已遏止」,這次「食品已管理」,或者這一次「正義之油」將是最後。

電視節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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