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2日 星期日

李茂生《論同性戀》


李茂生
10月7日 0:14

五木寬的高徒寫文章說,同性戀(相婚)的合法化會引發愛滋病,侵蝕健保,同時也會引發性犯罪,動盪社會秩序。他還說:
「聖經是我分析的『亮光』!帶給我啟發,我是國內少數法律學者,把聖經觀點放入學術研究,這是我的研究風格!」

哇哇哇,我近十年來研究阿岡本,王國與榮光、瀆神、保羅書注釋都是必備書籍,我雖然沒有受洗,但是唯一的神、三位一體、榮光與讚頌都已經是我法學論述中的一部分。雖然,我沒有這位五木寬高徒那麼有風格,但是至少也獨樹一幟。縱然如此,我也不會認為同性戀激發愛滋,侵襲健保,或認為同性戀引發性犯罪。

五木寬,你踹共!
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people/20141006/8925076


李茂生
10月9日 2:05

我是佛教徒,我不殺生,不拿屠刀,而且我也把三千煩惱絲給剃了。不過,只要戴上烏紗帽,沒人看到我已經剃度的現實時,我拿屠刀,同時也樂意殺生。
by L. I. Sh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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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可悲的精神分裂者。→有人說我亂用舊有名詞,但是這句話是盧媽說的,不是我說的。


李茂生
10月9日 16:40

盧媽問學生,聖經中到底有哪些地方反對同性戀。學生回答:

《羅馬書》1:26-27:「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保羅達格林多人前書》6:9-10:「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利未記》18: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利未記》20:13:「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很顯然的,聖書所反對的是傅科性史二中所描繪的希臘教育情景(成人教育者與孌童)。當然啦,這些聖書的作者沒有傅科的智慧,所以看不出來透過這類慾望的隱忍而創造出來的個人倫理反省機制。

不過,縱或不談權力與倫理反省,聖書所反對的是男男愛,對於女性同志並沒有做任何的非難或限制。

所以基督徒應該贊成女女愛關係的法制化!反對的話,就違法教義了。

報告完畢。


李茂生
10月10日 16:06

對於我有關聖經與同性戀禁忌間關係的論述,有位使用殘體中文的網民,做了如下的論述。最後的「心中有數」一句,有落字,請自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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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李老师:假设:“圣经對於女性同志並沒有做任何的非難或限制”,结论:基督徒反对女同合法化即违反教义,意即(对无涉及事项的反对即违章“姑且不论是不是真的“没有作任何”,以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逻辑有多相信各位自然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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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應該說明一下,不然法盲永遠就是法盲。 不,這種法盲還會造成災難。

我的論述有兩個前提,這是因為這個議題的起源是我對身為五木寬高徒的某位民法教授的論述評釋。首先,我是在談同性婚的許可這個法律議題,其次教徒把聖經提升到法律(或甚至以上)的位階。

在這兩個前提下,我認為法律(包含教徒所認定的聖經)如果要剝奪某些人的自由權利,則必須有明確的規定,這叫做法律保留原則。此外,這是自由權利的剝奪,所以不允許不利益類推。

據此,如果聖經只限制男男愛,並且科處嚴重的懲罰,那麼反面解釋下,聖經就是允許男女愛以及女女愛。這樣夠清楚了嗎。

如果教徒們認為這是錯誤的邏輯,那麼就必須將道德聖典的聖經與法律切割關係。如此一來,以聖經所論為由,而強調法律必須配合聖經的論述,不外就是以法律強制道德。

用法律來強制道德是多麼恐怖的事情一事,不論是教徒還是非教徒,都應該銘記於心。

以上是對沒有法律概念的教徒所為法學鍵盤教育。



李茂生
昨天 17:54

藏在許多發言之中,我的以下論述,變得反應冷清。於此,僅以這個發言,結束宗教戰爭。希望法律人或非法律人都能夠理解歷史的教訓,讓法律歸法律,宗教歸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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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在尚未一統歐洲江湖之前,不僅是必須面對以森林為生活重心的多神民俗,同時也必須面對城鎮中多元的聖經解釋。其後,一些教徒利用魔女裁判,驅除多神民俗,同時也利用異端宗教裁判,把另一種的聖經解釋者悉數排除。雖然包含我國在內的許多現行法律制度都是源自於基督教文化,但是同時也在近代理解了基督教在霸權爭取時的霸道,於是奠定了政教分離的制度。希望一些想再度爭取教義霸權的信徒,能夠尊重這個歷史。


李茂生
2 小時前

有個網友寫信過來,提出質疑。我覺得這應該是大多數的教友的心聲。po出來,讓大家理解一下,教友的心聲以及我的看法。

於此再度聲明,這不是要挑起戰端,而是釐清問題,表明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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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友的疑問:
老師 ,能否再請教個問題 ,可能是我自身的盲點 。我太不清楚老師有沒有唸過聖經,不過我承認自己只聽過傅科及別人對他著作的介紹 ,沒有實際看過傅科的著作 。以我目前的理解,聖經並沒有歧視同性戀者 ,而是排斥姦淫的罪,及實現罪的外在行為 ,而不是排擠人。相信老師一定能夠理解在此所稱的罪是種道德規範 ,而同性戀的性行為及幻想也只是姦淫的一種態樣 ,而罪也不只限於姦淫 。聖經的立場一直都是厭惡罪 ,但包容罪人、憐憫人犯罪的軟弱 。

我認為基督徒在面對同性戀或是所有罪的問題 ,解決的方式都是要(罪)人要去依靠神。

當然這在現實上的問題就是:不是每個人能接受這種說法 。不是每個人都認為自己有罪 ,需要依靠神 。

不願意接受這種說法的同性戀者 ,他們在生活上有某些需要 ,需要在法律上爭取權益 ,讓自己過得更好 。

而基督教認為人所謂要過得更好 ,應該是要以聖經的教導為標準 ,透過信仰而非法律 。

我認為這才是目前的兩派真正歧異的原因 ,而不是單單截取基督徒反對同性婚姻法制化 ,就稱為基督徒歧視、不平等 。

但我現在面對的窘況是眾人皆曰基督徒歧視同性戀 ,我自己說我不是 。這中矛盾從何而來 ?

聖經並沒有要貶義同性戀者 ,來表現非同性戀者比較高級之類的呀 ?這樣厭惡罪而非厭惡罪人 ,也算是歧視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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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答與補充:

不是針對你,而是針對一些教徒。他們的主張是同性戀雖然不是犯罪crime,但絕對是原罪sin,所以必須被「修正」,而且不得擁有法律上的權利。這不僅是道德上的歧視,也是法律上的歧視。

教徒大可主張原罪,但是同性戀者中也有信教的人,對這種人而言,內心的葛藤與痛苦,大概只有兩種解決方式。其一,放棄自己的性向或信仰,二擇一;其二,繼續痛苦下去。這不外是集團的霸凌。對於這種身處葛藤的人,如果有人用醫學上的霸權而主張,這不僅是sin而已,而且是世俗上的「疾病」,那麼這種宗教加上醫學的霸凌僅會造成更多的悲劇而已。針對這種現象,「正常」的教徒會說,這是因為你信仰不足,只要更堅信神,那麼就可以不藥而癒。然而,如果神與信仰是這麼的「神」的話,兩千年來的悲劇,早就解決了。至於主張「你有病,要就醫,生病並不可恥」的人,我只能說,生理上的少數與心理上的少數,並不是一樣的。對於心理上的少數,你只能在有足夠的器質性病變根據的情況下,主張「生病」,對於純心因性的少數,則應該採取比較寬容的態度(因為心因性是沒有生理上的病變的),如果對象沒有實質上侵害到社會大眾(自傷或他害之虞。詳請參照精神衛生法),那麼醫學是不得隨意侵入的。這點在瘋癲與文明一書中已經有了充分的論述。

關於法律方面,我們不應該基於宗教上的信仰或教義的解釋,而剝奪一個人的法律上權利。至於要給多少的保障,要給予怎樣的限制一事,是肯認其法律地位後,應該要去考量的問題。不承認的話,其後的問題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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